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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幸福小家)桂芳芳:家事案件调解的逻辑
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困境及律师调解技巧
作者简介:桂芳芳,上海嘉誉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、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研究委员会副主任、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员。
胡伟明,上海嘉誉嘉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部主任。
声明:本文已获得作者授权; 如转发,请务必取得版权人的同意。
桂芳芳 和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
摘要:随着诉讼案件的激增,调解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。 婚姻家庭案件律师调解渠道不断拓展,律师介入婚姻家庭案件调解不可或缺。 然而,调解家庭案件并不容易。 本文通过分析婚姻纠纷的成因和调解逻辑,从而优化律师调解技能,充分发挥律师调解的优势,促进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。
关键词:婚姻家庭案件,律师调解,调解技巧
目前司法实践中,律师参与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的方式主要有两种。 第一种是传统方式,律师作为配偶一方的代理人参与诉讼过程,包括由人民调解员主持的诉前调解。 ,还包括由人民法官主持的诉讼内调解。 此时的调解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,也是目前执业中律师的主要业务范围。
第二种是由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,也常称为律师调解。 最高人民法院、司法部于2017年9月联合印发《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试点意见》),并于2018年12月印发《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 《律师调解试点工作》(以下简称《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》)。 (对于《试点通知》),两份文件的发布也意味着律师的职能定位发生了重大变化,不再局限于通过诉讼解决委托人的问题。 律师调解制度使律师承担更多社会责任,是落实和维护法律实施的新创新。 [1]从《试点意见》和《试点通知》来看,允许人民法院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、律师事务所在律师协会设立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,律师自愿协助各方当事人沉降。 从而解决纠纷。 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发展来看,律师作为高度复合型人才,担任调解员。 他们不仅能获得双方的认可,还能以专业实践推动争议解决、告知当事人风险、平衡当事人。 益处。
总体来看,律师介入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的渠道越来越广,律师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可以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。 当然,对律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。 无论律师以何种方式介入,都需要分析婚姻家庭案件冲突的特点和原因,分析婚姻家庭案件调解背后的逻辑。
一、婚姻家庭案件的成因及调解逻辑
1、夫妻利益无法调和
当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,引起了社会结构和社会观念的巨大变化。 其中,婚恋观念的变化导致婚姻家庭纠纷数量和复杂性激增。 无论是感情问题、财产分割,还是子女抚养问题,夫妻双方都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,使得双方利益难以调和。
(一)关系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
婚姻家庭纠纷通常是由情感纠纷引起的。 情感纠纷并不总是以财产为主导因素,而更有可能源于情感本身。 比如婚外第三者干涉婚姻、家庭内部婆媳关系不融洽、配偶一方有不良习惯等。尤其是外人的加入让婚姻和家庭问题变得更加复杂。 调解过程中更需要关注和平衡各方利益。 这也给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带来了诸多困难和挑战。
(二)财产分割难以实现
财产种类的增多、财富价值的裂变,也让婚姻案件的调解难度加大。 以房产为例,一套房产往往关系到两代人的积蓄。 在离婚的情况下,夫妻双方都会争取更多的物质利益。 本来并没有什么问题,但房产投资比例、贷款偿还状况、对房子的贡献等却成为了双方讨价还价的重要方面。 情节严重的,双方原生家庭都会受到牵连。 多了或少了,都会导致调解失败。
此外,配偶一方投资设立公司的情况也有所增加。 如果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被分割,将会对其他股东产生直接影响。 相关法律还规定,变更持股比例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。 因此,股权分割也成为婚姻案件中的难题,这也增加了调解的难度。
(3) 子女抚养费和探视费不能协调
如今,离婚双方都非常关心孩子的抚养权问题,包括三个方面:抚养权归属、赡养费的支付、探视权的形式。 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可能导致战争更加激烈、争端长期得不到解决。 此外,在调解过程中,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意愿也需要得到尊重,调解需要考虑更多、更全面的点。
2. 调解的阻碍因素
(一)人民调解员的专业问题
人民调解制度是融汇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。 这是一种充分吸收国情的独创的非诉解决纠纷方式。 人民法院通过特邀调解拓宽调解渠道,但诉前调解仍以人民调解模式为主。 离婚诉讼必须经过诉前调解阶段,由人民调解员主持案件调解。 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决定着案件调解能否顺利进行。
据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研究所2007年6月发布的《人民调解实证研究统计报告》显示,在接受采访的125名人民调解员中,只有18名调解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(会计)。具有初中或中专学历的调解员有107人(占14.4%),占85.6%。 [1]经查找,部分法院招聘特邀人民调解员仅要求高中以上学历。 [2]
近年来这种情况或许有所好转,但总体来说,不少人民调解员有工作热情和工作经验,但没有接受过正规、系统的专业培训。 他们缺乏法律、心理学等相关基础知识,以及必要的沟通和调解技能较差,导致调解过程相对冗长,质量难以保证。 [3]比如,一些人民调解员习惯依靠思想教育、村规民约、道德影响来调解纠纷,而不是依靠法律、制度和政策; 有的人民调解员不注重引导纠纷当事人沟通协商。 相反,他们用权威、恩惠、面子来说服; 有的人民调解员不深究是非,简单地采取“讲和”的方式来平息矛盾; 一些人民调解员受绩效考核等因素影响,盲目进行调解。 ,却忽视了调解的自愿性和平等性。 [4]
人民调解制度必须值得肯定。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在案件前期化解矛盾、化解纠纷,可以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。 但要想让他们重新焕发活力,特别是在婚姻案件中发挥主力作用,就必须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。
(二)调解方案写入调解书的困境
有的情况下,夫妻双方经过多轮协商达成调解方案,但调解内容无法落实到法院的调解协议中,导致调解进程再次陷入死胡同。 曾经有一个案例,该男子有购买限制。 他婚前投资的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。 现在离婚了,女方想拿走房子却无力支付赔偿金,而男方只想拿回婚前个人投资的部分。 此案已历经数轮审理。 经过调解,男女双方最终达成协议,房子不卖,女方继续居住。 但房产证上应注明男方姓名,并根据男方出资额确定房屋份额。 男女双方都对这个方案非常满意,希望法院出具调解书。 但法院在审查该方案时发现,该房屋尚存在抵押,即贷款尚未还清,且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利益,法院于此时时间上无法确认房屋产权,无法出具产权变更调解书。
2、以案件为例,看律师调解的优势
律师作为综合性人才,介入和参与调解不仅能够获得当事人的认可,还能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,揭示风险、平衡利益、提出方案,最终化解纠纷。 通过一个案例来解释一下。
王女士和张先生是一对夫妇。 他们18岁时开始约会,并于2006年结婚。他们的女儿12岁。 2017年,张先生与婚外第三人李女士保持不正当关系四年,并育有一名2岁的私生子。 在发现张先生与婚外第四人有暧昧关系后,李女士主动联系王女士,曝光了张先生的两次婚外情。
王女士得知情况后情绪十分激动,委托律师介入调解,希望就解除非婚生关系、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进行协商。
1、瞄准机会介入,推动人坐上谈判桌
这起案件对于王女士来说太过突然,但冷静下来后,王女士立即寻求了律师的帮助,告知了自己的诉求,释放了很多情绪。 她也希望律师能够尽快解决目前的问题。 律师首先与王女士确认了张先生的意愿,然后邀请张先生参与协调。 当李女士拒绝配合时,律师站在李女士的角度,告诉她私下调解的好处。 不仅可以尽快解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,也为从根本上解决李女士和张先生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机会。 想来想去,李女士最终还是赴约参加调解,各方当事人都坐到了谈判桌前。
从律师的工作性质来看,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,有着相对自由的时间安排。 当客户寻求帮助时,他们可以迅速调整角色,介入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阶段。 当当事人有需要时,律师就会在路上。 律师比其他职业人士具有更敏锐的应变能力和应变能力。 他们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了解案件情况,掌握各方诉求,有利于提高调解效率,帮助双方当事人。 尽早解决纠纷。
与法庭调解相比,律师提前介入调解,不仅有利于缓解法庭办案压力,也可以避免当事人承受诉讼压力。 律师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,能够直接针对当事人的需求,轻松解决纠纷。 这也是调解律师的优势。
2、调解方式全面,风险充分揭示
本案涉及主体较多,律师运用情、理、法互动的手段进行调解。 首先,运用社会学、心理学知识对违背道德的事物进行价值判断。 虽然没有刻意明说,但足以让张先生和李女士反思,为后续的谈判定下基调。 其次,告知各方,原生家庭对孩子影响重大,解决问题的出发点需要从孩子的角度出发。 庆幸的是,这次调解的对象都非常重视孩子,愿意多为孩子着想。 最后,律师运用法律知识,清晰地解释了非婚生子女的主观含义。 即使孩子不是非婚生的,张先生和李女士抚养孩子的义务也不会改变。 同时,非婚生孩子由张先生和李女士负责。 如果发生继承,女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需要考虑非婚生子女的必要份额。
可见,婚姻家庭纠纷与普通民事纠纷有很大不同。 婚姻家庭纠纷不以纠纷的形式出现。 婚姻家庭纠纷披着纠纷的外衣,但背后却隐藏着莫名其妙、无法解释的家庭纠纷。 冲突或情感问题。 除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外,婚姻感情问题上是非难辨,各执己见的情况时有发生。 因此,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更具波动性和可协商性。
因此,婚姻家庭纠纷不能用单一的方法来调解。 复合调解技术的有效性取决于调解员的法律专业基础、情感沟通能力和文化底蕴。 好的调解人不会去评判一段关系中双方的行为是对是错,而是更注重修复或重建双方的关系。 在向双方提供解决方案的同时,还需要告知调解方案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。 。 除了关注法律问题本身,越来越多的家庭律师也学会了如何安抚委托人的情绪,缓解家庭矛盾。 专业知识、实践经验和情感沟通的融合使律师能够很好地处理婚姻家庭问题。 纠纷中,律师调解的综合性也推动了婚姻纠纷调解机制向正规化、专业化方向发展。
3.平衡各方利益,制定可行的解决方案
本案经过多轮沟通,律师出示多重方案,最终达成调解协议。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张先生所有,由张先生和王女士共同抚养。 李女士每年缴纳赡养费,张先生和李女士保证不再有联系。 在调解过程中,律师从当事人的性格出发,充分运用同理心。 从客观角度来看,李女士独自抚养孩子不仅会承受生活的压力,她自己的婚姻也会受到影响。 不过,张先生和王女士的家庭条件较好,育儿经验丰富,更有利于孩子的发展。 健康成长。 此外,王女士还希望能取得孩子的抚养权,这样可以保证男方不再关心外界的事情。 张先生既羞愧又感激王女士的原谅,决定回到原生家庭善待王女士。
作为调解员,律师是一方当事人或中立第三方的委托人,也是法律实施的维护者。 因此,律师在推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,也会对调解的内容进行评估,确认其没有侵犯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或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。 以婚姻家庭纠纷为例,未成年子女处于从属地位,很少受到重视。 因此,未成年子女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处境并不乐观。 他们很可能成为父母协商和解的受害者,最终导致未成年子女的失败。 利益被边缘化。 民法典还规定,加强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。 调解律师很清楚这一点。 在努力协调双方利益纠纷时,他们会主动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,让孩子“有发言权”。 ”来表达自己的诉求。
三、律师调解技巧分析
律师的优势在于其综合的调解能力。 他们在精通沟通技巧、倾听技巧、引导技巧等调解技巧的同时,也应该回归纠纷本身,根据纠纷的立足点设计不同的解决方案。
1.情绪修复技巧:冷热疗法
婚姻纠纷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。 其他家庭成员可能也参与其中。 不同类型的情感纠纷也会对应不同的调解方式。 其中,在处理感情纠纷时,比较常用的是冷热处理方法。
热处理法适用于急需解决纠纷的情况。 如果不加快解决问题的速度,就会导致问题的激化。 这个时候,各方都更加关注结果。 要及时了解各方需求,推动调解向各方共赢方向发展。 冷处理法适用于感情基础较好的双方因冲动而引发的纠纷,或者双方长期处于调解状态的纠纷。 这时,建议先用冷处理的方法稳定一方或双方的情绪,等到双方的情绪发酵完毕后再进行处理。 坐在调解桌前梳理、沟通。 在情感纠纷中,如果夫妻感情很好,无论双方如何严厉地互相斥责,都应该用冷淡的方式为双方创造冷静的空间。 如果双方情感基础薄弱,又不太怀念旧有关系,则应采用热处理方式,快速找到各方矛盾和利益,妥善解决纠纷。
2、财产分割纠纷:合理管理预期
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不可避免的,房产、动产等财产的分割会引发纠纷。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呈现出以下特点:(1)时间性,自双方建立婚姻关系以来,各种收入,除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的以外,均为丈夫的共同财产。和妻子; (二)混合财产、夫妻共同财产 以夫妻关系的成立为基础,其比例与夫妻双方的收入无关。
当情感纠纷无法修复时,财产纠纷就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,而前瞻性管理方法在处理财产纠纷时尤其得心应手。 所谓期望管理法,主要是通过降低双方的期望来释放调解空间,最终在双方都满意的点达成调解协议。
在财产方面,双方都坚持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,都希望获得尽可能多的财产。 律师作为调解人,可以在引导双方陈述相关事实的同时,安抚双方的情绪。 在此过程中,他们可以查明财产状况、所有权关系和债务性质。 调解律师已经制定了判断财产性质的粗略标准。 这时可以采取单向沟通的方式来促进调解。 具体操作是律师与一方单独谈话,另一方在外面等候。 律师可以从多个角度为当事人“出谋划策”,系统分析财产关系,并告知对方。 可以分割的财产数额应根据对方的期望适当降低,并预留必要的谈判和调解空间。 降低了双方的期望后,在联席会议上,双方在妥协方面找到了双方的最大共同点。
3. 子女抚养权所有权:善用同理心
与财产分割这种纯粹的营利行为相比,抚养孩子更多的是一种义务。 因此,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呈现出更加多变的局面。 虽然双方都想争夺孩子的抚养权,但也有可能双方都不想获得孩子的抚养权。
子女抚养权纠纷有几个明显的特点:(1)抚养权个人。 子女不再与双方同住,而是由一方直接抚养。 子女抚养权问题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。 (2)忽视儿童的利益。 在情感纠纷和财产分割尚未解决的情况下,双方很难充分考虑孩子的长远发展和未来利益。 (3)孩子的真实愿望表达得不好。 未成年的孩子观念尚未形成,辨别是非的能力还不成熟,很容易受到成人的诱导和胁迫。 [1]
因此,调解律师在调解子女抚养权纠纷时,不仅需要了解双方本身的养育能力和养育需求,还需要让双方看到对方的养育能力和养育需求。 共情技巧在这个阶段更适用,需要律师帮助各方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考虑问题。 首先,以自己为出发点,反思一下自己对孩子的生活状况、学习状况、健康状况了解多少; 其次,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对方的育儿优势是什么,是否更有利于孩子自身的发展; 最后,倾听孩子的意见,尊重他们对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。 基于以上信息,我们将本着对未成年子女最好的原则,引导双方朝着共同的方向努力,最终达成调解,共同对子女的健康成长负责。
结论:
律师调解试点启动以来,取得了一定的进展,这也为调解律师介入婚姻家庭矛盾提供了基础。 律师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,需要根据婚姻纠纷的特点,运用复合调解技能,实现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和解决。
笔记:
[1] 赵一宇,廖永安. 《我国律师调解制度中的角色冲突及其化解路径》,《湘潭大学学报(哲学社会科学版)》2019年第4期
[2]宋朝武等:《调解立法研究》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,2008年版,第295-297页
[3]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调解员和特邀调解员的公告
[4]胡明,赵庆航。 协同理论下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——基于杭州市的实证研究 《浙江大学法学评论》2021年第7期
[5]冯伟国:《转型社会中的人民调解制度:挑战与应对》,《法治研究》2014年第7期
[6]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技巧(二)》,《人民调解》2020年第7期
参考:
[1]唐明. 《家庭纠纷法院调解的实证研究》,《当代法学》2016年第1期
[2] 赵一宇,廖永安. 《我国律师调解制度中的角色冲突及其化解路径》,《湘潭大学学报(哲学社会科学版)》2019年第4期
[3]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技巧(二)》,《人民调解》2020年第7期
[4] 刘艳云. 《婚姻家庭调解成效评价及改进建议——以北京市西城区为例》,《新视野》2017年第3期
[5]陈团结. 《律师调解:现实困境与出路——兼评《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》,《中国司法》2018年第8期
[6] 龙飞. 《律师调解制度的探索创新与完善路径》,《中国律师》2018年第5期
[7] 赵一宇,廖永安. 《我国律师调解制度中的角色冲突及其化解路径》,《湘潭大学学报(哲学社会科学版)》2019年第4期
[8]胡明,赵庆航。 协同理论下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——基于杭州的实证研究 《浙江大学法学评论》2021年第7期